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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对手”学习,拿起法律的公器

发布时间:2021-05-13 | 浏览:1679

【案例】
    “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这是个挺别扭的词。法律作为武器,不如法律作为“文器”,法律作为“文器”,不如法律作为公器。“君子不器”之器,指的是具有特定、单一用途的工具,而加上个“公”字,就具有了共享共有、“大家一起来”的意思,这才好。
    阿红的弟弟报名学车一年半没被安排培训,这在常识里已经属于驾校“违约”,除非双方在缴费同时的服务承诺中还真安排了这种“遁词”或陷阱。阿红为弟弟出头,本可找消协投诉,至于找驾校理论时被对方经理殴打,更是寻求警方帮助的最佳时机,然后上法院起诉,追究其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这样才是“拿起法律的公器”的正常作业。可惜,阿红和她的弟弟只是选择了在微博吐槽,在主动找上门来的电视台摄像机面前口无遮拦发泄情绪,结果就因为一句“猪狗不如”,让颇具“法治意识”的驾校抓住了把柄,抢先拿起了法律的武器,递上一纸状书,阿红被判侵权。阿红吃亏就吃在表达方式不当、依法维权意识不足上。
    亡羊补牢犹未晚,前述的“违约”追偿和被打追责两项权利依然还掌握在阿红手中,学习驾校这种选准时机打官司的精神,上法院讨回一个两个公道,还是可能的。相关公务部门也得注意,像那家驾校那样,对学员只顾收费不提供正常服务,而且态度强悍的表现,是个案呢,还是普遍现象,无论是哪样,治理作业恐怕都不能停留于静默阶段,否则,难听的话即便不写在微博里说在电视屏幕上,也会缠绕在心里,让人堵得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