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 联系我们 | 客户留言   ·欢迎您,进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
当前位置:首 页 政策法规 举案说法

银行存款被盗状告银行获赔

发布时间:2021-05-13 | 浏览:1821

【案例】
    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银行卡内的7万多元竟不翼而飞。持卡人为此将银行告上法庭,诉请判决银行承担损失。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银行承担持卡人80%的损失,其余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小李在某银行厦门市集美支行办有一张储蓄卡。今年3月18日,该储蓄卡内资金被他人冒领7.4万元。小李发现失窃后报警,报警时警方查明讼争的银行卡为小李本人持有。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小李的银行卡磁道信息及密码在刷卡消费时被犯罪嫌疑人许某窃取,银行卡进而又被犯罪嫌疑人刘某复制,刘某使用复制的银行卡在异地自助取款机取款及转账共计7.4万元。
    案发后,小李曾多次要求银行处理此事未果,遂将银行诉至法院。小李认为,银行对储户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应具备能识别储蓄卡真伪的安全系统,自己储蓄卡内存款被盗领,银行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赔偿其7.4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小李作为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卡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本案中,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卡内信息、密码的泄露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即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银行卡在正常消费过程中磁道信息及密码被窃取,银行卡被复制,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犯罪分子盗领,被告作为金融机构,未尽到保护原告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且银行卡磁道信息被窃取,银行卡被复制,ATM机不能识别伪卡是导致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80%的责任。原告在使用银行卡消费过程中,没有尽到储户应有的审慎的保管义务,导致密码泄露,故应对银行卡资金被盗取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小李赔偿损失5.92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说,原告小李在被告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对于原告所持银行卡及其卡内资金的安全,被告负有确保存款不被未经储户授权的第三人领取的义务,其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提供具有足够保密性能的银行卡及具备足够安全防范性能的取款设备,以履行对储户存款的保管义务。
    原告银行卡内资金被他人利用复制的银行卡在自助取款机上冒领,自助取款机作为被告银行或其代理行的营业场所,未能识别伪卡,将伪卡误识为真卡并付款,可见银行自助取款机安全防范性能不够,是原告银行卡内资金被冒领的直接原因。被告作为经济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技术投资和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维护储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