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 联系我们 | 客户留言   ·欢迎您,进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
当前位置:首 页 协会章程

龙岩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龙岩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下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龙岩市行政辖区内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弘扬企业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能力,促进企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企业信用体制的建立。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龙岩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重要事项和开展重大活动时,应及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336号中福宝源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提高会员法律意识。

(二)总结、交流、开展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的做法、体会、提高会员信用意识。

(三)培训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提高会员依法签约能力和履约自觉性。

(四)开展与国内外企业的联系和交流,提供信息,组织考察,开拓市场。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业务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和企业资信调查服务。

(六)组织、举办各种企业诚信活动,为企业相互学习交流提供沟通平台。

(七)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合同纠纷。

(八)协助工商部门开展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做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培育、推荐工作,督促企业自律,促使企业做到诚实守信。

(九)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争取政府及部门的支持,为会员单位创造内和外顺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不参加单位可不履行入会程序)。

(二)其它自愿参加本协会的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合法登记注册二年以上的工商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应为本协会活动提供方便,会员之间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的制定;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会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并能胜任本协会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并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通过;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的任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推荐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届中提名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并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书面函、邮件等形式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的自愿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严格遵守“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及事业发展,确保量入而出,略有结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较大笔开支须经会长办公会或书面形式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债权债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七 年 三 月 二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龙岩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