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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的几个原则

发布时间:2021-05-13 | 浏览:1773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信用经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诚信问题比较突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培育现代信用文化,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


    “征信”是征集信用信息的简称,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活动。征信体系是由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体系。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突出矛盾: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稳健运行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促进信用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工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起步阶段,其标志是在一些大中城市及多数省份,以银行为发起人成立了一批资信评估公司;第二是发展阶段,其标志是在部分城市涌现出一大批信用担保机构,一些民营征信企业成立,国外大型跨国征信企业开始登陆我国;第三是政府探索和推动阶段,其标志是中央对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阐述和部署,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披露系统和地方政府主导的联合征信体系建设开始起步并加快推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在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与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各地征信体系建设发展不平衡,行业自律不足,全社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有待培育,征信中介机构的运作还有待规范,等等。深入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区域性建设与全国性建设相结合。针对各地征信体系建设发展中的不平衡现象,应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一方面,从薄弱环节入手,进行重点突破,加强区域性征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着眼全局、统筹兼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在实践中,应以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主要目标,加快整合各部门分散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全国共享;逐步形成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环节的规模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分割,在信用评级、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环节开展平等竞争,既充分利用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适应不同需求,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体系。


    市场主导与行政引导相结合。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强化市场竞争,通过竞争促进优胜劣汰,提高征信机构的整体公信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征信市场。政府应加强协调,推动建立包括金融、税务、工商、质检、社保、法院、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培育市场需求,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使用征信产品;加强征信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在征信体系发展的初期,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推动和规范,之后的作用则主要在于监督和服务。待条件成熟、法律环境具备后,可以考虑主要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借鉴与创新相结合。积极扩大征信对外开放,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征信业与国际接轨。积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严格外资进入征信业的标准。同时,加大创新力度,加快中国特色征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征信立法,形成有法可依、依法规范的征信市场;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三是统一关键技术和业务标准,促进信息共享;四是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培育现代信用文化,提高社会信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