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13 | 浏览:1870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观念的转变,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进入养老院或者老年公寓安度晚年。与此同时,老年人在养老院中受到意外伤害带来的赔偿问题,或因服务标准引发的合同纠纷等问题也日渐增多。日前,房山法院法官结合两起案例,提醒市民选择养老院以及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更加谨慎。
■案例一
人身有伤害 免责条款无效
李女士和北京某养老机构达成养老入院协议,将母亲张女士交由养老机构照顾和看管。合同中约定张女士在室内、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的原因或身体因素受到意外伤害,养老院应及时通知家属,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张女士入住几个月后,在房间内不慎摔倒。事发时护工不在,养老院只进行了简单的处理,且在张女士伤情加重后,才将此事电告李女士,并将张女士送医治疗。入院治疗两个月后,张女士心脏骤停死亡,经鉴定,引起张女士心脏骤停的原因是心肺复苏术后高血压、冠心病、左股骨颈骨折。李女士认为养老院未尽到看护义务,要求养老机构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5万元。
法官说法:意外发生原因是护工未尽到看护义务,且事后院方未及时联系家属,而左股骨颈骨折也是张女士的死亡原因之一,养老机构的过错行为与张女士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入院协议中有免责条款,但这种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最终,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案例二
入院未签约 也须担责任
汪女士入住某养老院时,虽未签订入住服务合同,但按月交纳养老服务费。入院一年半后,汪女士因心脏病突发猝死。汪女士的儿子吴先生认为养老院存在过错,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吴先生认为养老院未按规定在老人入住前进行体检,也没有签订必要的入住服务合同,导致养老院连汪女士子女的联系方式都不知道。而汪女士发病时,养老院既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也缺乏必要的急救设备,导致老人病情被耽误。
法官说法:汪女士与养老院形成事实上的护理合同关系。汪女士的发病和死亡虽存在不可预见性,养老院不构成直接侵权责任,但养老院未签订服务合同,且在急救车到来前未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因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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