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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5-13 | 浏览:944

【案情】

      2013年3月,蛟河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蛟河市多家银行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中,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房屋他项权证》72元/件或425/件办证费用以格式合同约定的方式强行转嫁给借款人(消费者)承担。接到举报后,蛟河市工商局利用10天时间在货款抵押群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调查,共走访调查贷款人106人,调取书证30余份。

      在调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查阅了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确定了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应当由谁承担费用的依据:查阅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明确了房屋登记部门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的收费对象应是权利人即银行,不应是消费者。

      经查,2011年2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从事以房地产作抵押借贷经营中,与消费者(即借款人)签订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十章第四十九条“(一)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正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由此可知办理抵押登记费用均由消费者承担。在实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过程中,当事人以合同条款规定为由,要求消费者缴纳由蛟河市房地产管理处收取的抵押登记费(即房屋他项产权登记费),每套次72元、495元不等。截至2013年6月5日,当事人办理消费类货款业务28笔,个人商务贷款业务43笔,共计71笔。消费者向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交纳的房屋抵押登记费8496元。当事人对以上情形予以确认。

     依据《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记载的事项权利人是银行,且该证是颁发给银行持有的证件,因此应当由银行承担该办证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定性与处罚】

     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转嫁本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利用格式合同转嫁费用给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九项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对七家商业银行分别给予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罚额合计14万元。

    【消费警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易公平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服务领域中存在着许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部分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不断出现“霸王条款”,强制服务和交易、转嫁费用、减轻责任义务等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社会各界强烈不满。

   银行利用格式合同转嫁费用给消费者的违法成本是相当低廉的,这正是银行敢于铤而走险的直接原因,彻底规范银行的一违法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健康的金融秩序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基础上的,以牺牲消费者合法权利为代价的金融秩序,不是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这一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直接原因是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消费者完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权益受到了侵害,而银行却恰恰利用了这一点。消费者在办理贷款业务的同时应该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避免合法行为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