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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讲话

发布时间:2021-05-13 | 浏览:2729

    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中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指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2002年大会期间,民进中央、民建中央、全国工商联、农工组和几十位委员提出了近20件有关“建立个人和企业社会信用体系”问题的提案。提案建议:政府应在建设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并规范信用服务,逐步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利用先进技术手段、网络建立全社会信用管理系统。


    2002年3月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强调: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


    2002年2月5日至2月7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二次金融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要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名誉扫地、付出代价。

    2001年11月27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重视信用文化建设。要增强企业和公民的法制观念与商业道德观念。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诚实守信,一旦有不良行为的记录,就要付出代价,直至名誉扫地、寸步难行。